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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贺兰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
    贺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09-04 17:40:16 作者:王国兵 来源: 文字大小:[][][]


    关于贺兰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9年8月30日贺兰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建立和实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是党中央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决策部署。为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33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建立自治区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8〕27号)要求,落实县委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要求,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做好听取和审议报告的相关工作
        (一)确定年度议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常态性、系统性、周期性特征,确定年度议题,有序推进工作。每年年底前由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提出下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的议题计划建议。议题计划建议经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列入下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二)前期调研和初步审议
        1.前期介入。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起草情况。按照要求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交由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2.专题调研。根据年度议题安排,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会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经监督专家重点围绕口头专项报告涉及的特定类别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活动,根据调研情况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三)提出《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织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调研结束后,由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负责,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经常委会审议同意后,印发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四)监督整改
        审议意见印发后,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及时了解研究处理情况,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整改建议,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研究处理和整改问责的进展情况。
        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安排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改情况的报告。对整改报告反应的重大问题、多次反应的问题等,报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询问、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
        (五)通报情况
        对于应当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的事项,按照监督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建立健全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一)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建立健全贺兰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机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规范工作流程,确定年度综合报告、专项报告的牵头配合部门,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贺兰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落实到位。
        1.县人民政府应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在县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内,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同时根据县人大常委会议题计划确定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届末年份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
        2.县人民政府提交的书面综合报告和口头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⑵国有资产分类管理情况;
        ⑶国有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化情况;
        ⑷国有资产的处置、投资、融资和运营情况;
        ⑸国有资产监管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的情况;
        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
        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⑻需要听取或审议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事项。
        (二)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与县政府有关部门搭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要充分利用现有的预算联网监督平台,将国有资产管理数据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实现政府和人大之间国有资产管理数据的互通、共享。要在数据联通的基础上,加强预警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情况。
        2.运用好审计力量,将国有资产的审计结果作为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重要依据。必要时,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前与审计局沟通,由审计局根据相关规定,统筹安排项目计划,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专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