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邓晴等2人辞去贺兰县第十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3月 19日贺兰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邓晴、保学东本人的辞呈,贺兰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邓晴、保学东因工作原因辞去贺兰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