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贺兰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是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基本形式。为提高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增强会议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贺兰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确定议题
第二条 确定常委会会议议题,应本着“抓重点,议大事”的原则,围绕我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我县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确定会议议题的程序。在当年人代会召开前,由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在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议题,办公室汇总整理,提出全年会议议题安排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 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议题要纳入年度的工作计划。 每次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从年度会议议题安排意见中选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减议题,经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第三章 组织视察、专题调查研究、执法检查 第四条 县人大各委室应围绕议题适时组织开展视察、专题调查研究或者执法检查(以下简称“三查(察)”)。在“三查(察)”活动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可邀请相关专家对参加人员进行培训;应尽可能多地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行业的县人大代表参加“三查(察)”活动;必要时可到外地进行考察。 第五条 视察、专题调查研究结束后,县人大各委室应当在2日内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通过常委会办公室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同时将意见汇总情况作为会议资料提交常委会组成人员。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在2日内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六条 视察、专题调查研究的意见汇总或执法检查报告要充分吸收和体现参加“三查(察)”活动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的意见,实事求是、内容充实、文字精炼、表述准确,既要对所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又要提出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四章 会务筹备
第七条 常委会各委室可根据议题内容和参加“三查(察)”活动的情况,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两至三名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常委会会议审议时的重点发言人。 第八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于常委会会议召开的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后,应当提前阅读并主动围绕常委会会议的议题搞好调查研究,形成发言提纲或者书面材料,为会议期间的发言做好充分准备。有问题的要在常委会会议召开3日前,填写询问卡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组成人员通过询问卡提出的问题提前告知会议主持人,并通知“一府两院”做好回答相关问题的准备。 第十一条 可在常委会正式会议前,由常委会各委室结合议题情况组织对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根据议题数量,安排相对充裕的审议时间,确保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能够充分发表审议意见。
第五章 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的情形外,常委会会议应当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内容属于重大、综合性事项的,应当由“一府两院”的主要负责人报告,因故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其他负责人报告;限于政府个别工作部门的,县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五条 与议题相关的“一府两院”负责人员要全程列席会议,认真听取意见,接受询问,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 在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会议主持人可就会前收集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询问卡提出的问题向“一府两院”负责人员逐一进行询问;也可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前和审议过程中进行询问。 第十七条 经会议主持人许可,“一府两院”负责人可在审议前就相关议题进行简要介绍或说明。 第十八条 审议议题时,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作一次有质量的发言,发言应遵循“肯定成绩、不夸大成绩;指出问题、不遮掩问题”的原则,以指出存在问题和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为主。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可邀请县人大代表列席。邀请时,县人大代表应不少于五名。参加与会议议题相关“三查(察)”活动的代表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根据议题内容,必要时可适当邀请部分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各(乡)镇人大主席、旁听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围绕审议议题发言和进行询问。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议题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可在审议前或审议中进行听证。 第二十三条 必要时常委会可对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档。测评结果除会议期间公布外,会议结束后2日内,要在《贺兰县人大常委会会刊》和县人大网站上予以公布。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之和未超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一府两院”要重新向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重新报告工作如经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之和仍未超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可依法启动质询程序。
第六章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落实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将会议审议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建议填写于制式表格或由工作人员记录后交本人签名确认,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常委会主任签发,以县人大常委会文件的形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议意见应当在常委会会议闭会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出。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及执法检查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县人大及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以《贺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通报》的形式,在闭会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县人大常委会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适时听取“一府两院”的相关工作情况汇报或建议常委会听取相关工作报告。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贺兰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加强学习,勤于思考,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依法履职能力;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常委会会前“三查(察)”活动,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要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要严格按照《贺兰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量化考核办法》的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 第三十条 会议实行签到制,会议出、缺席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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