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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兰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代表工作的办法
    贺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07-31 18:35:09 作者:王国兵 来源: 文字大小:[][][]
    贺兰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代表工作的办法


    为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密切联系选民,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县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加强与县人大代表的联系
    县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同县人大代表的联系。常委会每次邀请四名以上代表列席会议。常委会在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时,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至少联系3名代表,每年走访代表两次。常委会各委、办,根据工作特点和工作需要,对口联系不少于5名代表,主动邀请代表参加各项调查和执法检查活动。
    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健全联系人大代表制度和相应工作机制。通过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员直接联系人大代表,采取联系人大代表旁听审理重大案件,聘请人大代表担任特邀监督员、行风监督员等做法,就涉及人民利益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广泛听取代表的意见。
    三、建立向人大代表通报工作和重大事项制度
    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动情况;县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项目实施情况;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重要工作和影响较大的案件办理情况等,应当通过印发情况通报、公报、简报、刊物或其它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通报,每年不少于2次。必要时可以召集有关代表召开各种形式的通报会、座谈会进行通报。
    四、积极组织闭会期间县人大代表活动和培训
    县人大代表在人大常委会的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要围绕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集中和专题视察。代表集中视察每年11月份进行1次。专题视察结合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各项专项工作报告每年至少进行2次。积极支持代表持证视察。代表持证视察,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几名代表共同进行。一般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对群众关心和急需解决的具体问题进行视察,并就视察单位的主要问题报县人大常委会,以便进行联系安排。代表在视察时,可以就有关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接受代表视察时,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代表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并主动提供其他方面的配合,提供便利条件。要组织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由县人大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要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向代表反馈。要制定代表培训计划,坚持集中培训与分散学习相结合。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培训,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开展一次学习活动。代表小组组织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后,应及时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办公室报送活动情况,同时将活动情况记录在《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
    五、加大对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力度,增强办理实效县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人大会议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县人大常委会要及时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落实。要完善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使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各委、办,可以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办理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的汇报,提出意见,督促落实。每年选择一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工负责重点督办。承办单位应将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办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分级负责,责任到人,认真办理。在办理过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办理完毕,要召开座谈会,邀请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提建议代表到会,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当面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应当重新办理,对当重新办理不满意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报告。
    六、为县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
    县人大代表出席人大会议和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证,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它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做好司法保障工作,切实保护人大代表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司法机关提请许可对县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应将案情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报县人大常委会。在主席团会议、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许可申请时,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到会作说明,并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主席团或报常委会许可后,提请机关应及时报告执行情况。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人大代表的权利,支持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对有义务协助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阻碍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单位和个人,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责成有关单位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构成法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县人大代表应当增强代表意识,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县人大代表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代表法的各项规定,按时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发表审议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闭会期间,按要求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和闭会期间的代表小组的活动。要密切联系原选区的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县人大代表两次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两次无故不参加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
    八、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补选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的询问,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监督。原选区选民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代表有代表法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九、县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县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应列入县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代表活动经费。
    代表有代表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终止其代表资格,并由常委会予以公告。
    代表在任职期内因故出缺,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补选。需要补选的,按照选举法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补选。县人大代表资格经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后,由常委会予以公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代表法第四十八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2、代表法第四十九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七)丧失行为能力的。3、选举法第五十四条: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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