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考勤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格机关考勤管理,确保机关工作高效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上下班实行按时签到制度,凡迟到或早退超过20分钟的,按迟到或早退考勤,迟到、早退累积5次按旷工1天对待。
第三条 各委室考勤由各委室主任负责,办公室人员考勤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出勤实行每日上午、下午分别签到,每周周末经考勤人签字后报办公室汇总。考勤人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严格考勤;对考勤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有事必须先请假,临时有事离岗要向本委室其他人员说明去向或留言(条),离开机关外出办事必须经所在委室主任同意;各委室主任请假,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请假2天以上的,同时应告知办公室及人大党组副书记;其他人员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委室主任批准;3天以上的,经委室主任批准后,报人大党组副书记批准;机关工作人员请公休假的,按以上规定办理;请病假、事假超过1天的必须写书面请假条,病假还需持有医院证明。准假后,请假人要及时将请假手续送办公室文书处备案。未请假或请假后未办理备案手续而不上班的,按旷工对待并通报批评,同时参照《贺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预安销号绩酬挂钩考核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机关参加劳动、会议及外出参观等集体活动,均纳入考勤管理。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每年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10次、请病假或事假累计超过10天、旷工超过2天,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也不能评为先进。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除进行批评教育外,严格按照《贺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预安销号绩酬挂钩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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