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印鉴管理制度 一、中共贺兰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贺兰县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办公室印鉴,由办公室文书专人管理;各委员会的印鉴由各委员会安排专人管理,用印由各委员会主任掌握。 二、机关行文用印依据领导签发意见办理;日常事务和一般性工作联系用办公室印鉴的,由印鉴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把握不准的,可请示办公室主任后办理。 三、需用中共贺兰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和贺兰县人大常委会印鉴出示介绍信、证明材料的,需请示人大党组副书记后办理;需用办公室印鉴出示介绍信、证明材料的,请示办公室主任后办理。 四、印鉴管理人员必须坚持用印原则,凡开具介绍信、证明材料,经办人必须在存根上签字后方可用印;特殊情况需要开具空白介绍信,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由经办人在存根上签名、注明理由。 五、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者,印鉴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因用印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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