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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跟踪问效办法
    贺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01-17 15:23:33 作者:王国兵 来源: 文字大小:[][][]
    贺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跟踪问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促使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认真办理落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贺兰县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监督法>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县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等方面议题所形成的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第三条  审议意见由总体评价、存在问题、明确要求和改进建议等部分组成。审议意见的形成,是在常委会会议后由办公室将委员们的意见集中归纳整理,送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核阅后,报常委会主任审阅,以常委会文件的形式印发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第四条 审议意见送达后,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应认真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下发后,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加强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联系,了解掌握办理情况,督促办理落实。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收到“一府两院”关于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后,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要对照审议意见提出的具体建议和要求,深入实际,以暗访检查、实地调查、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在10天内逐一核实办理落实情况,提出检查评价意见。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检查核实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如实填写《贺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评价表》,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填写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应以“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采取的措施、解决的问题为主要内容,根据办理落实的程度,逐项提出“落实”、“基本落实”、“正在落实”、“未落实”的评价意见。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总体评价,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审议意见“基本落实”的,认为需要进一步整改完善,提出整改意见;对审议意见“正在落实”或“未落实”的,应提出办理时限要求,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适时召开主任会议,听取有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审议意见检查评价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法检两院主要负责人关于审议意见办理落实的专题汇报,或组织开展调查、视察、检查工作,及时了解审议意见办 理落实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一府两院”对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中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难以办结的,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并提出继续办理的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对没有在规定时间上报办理落实情况的,要进行通报,并质询;对审议意见办理不力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询问,受询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接受询问,并就询问的问题进行答复。必要时,可提请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评价结果,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要在5日内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反馈,并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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