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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兰县人大机关财务财产管理制度
    贺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01-17 15:31:49 作者:王国兵 来源: 文字大小:[][][]
    贺兰县人大机关财务财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财务、财产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审批手续,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监督,合理控制机关经费开支,提高资金、财产使用效率,确保资金、财产安全,根据《贺兰县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贺兰县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结合机关实际,特制定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机关财务工作坚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合理开支、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计划管理、分级负责审批。经费报支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批准;2000元至10000元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审定;10000元以上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经费报支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当年发生的费用须在当年报销,年末发生的费用须在次年一季度内报销。单笔支出金额达1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四条  根据《贺兰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规定,差旅费和1000元以内的零星购买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
    差旅费的报销按照《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严格执行《贺兰县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和标准,县内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区内、外人大各类调研、视察、考察活动的接待,由办公室提出方案,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和对口委室负责接待。
        第六条  机关各委室购置办公用品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贺兰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用品申请表》,经审核批准,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登记入册,统一发放。
        第七条  各委室因工作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时,要填写《贺兰县人大常委会机关采购申请表》,经审核批准,由办公室通过政府招标或自行采购,并登记入册。机关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各种办公家具、电脑及文印设备、机动车辆及配件、电子通讯及照相录像设备、文体器材,以及其他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由财务室负责统一管理,实行谁领取、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使用三天以上者,需严格履行借用手续。财务室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和资产明细帐目,做到一室一档、帐帐相符、账物相符。财务室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对机关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九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和损毁,使用人要及时告知财务室,经查明原因和责任,报机关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的,经机关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由使用人按照资产原价进行折旧赔偿。
    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必须将所用的资产办理移交手续,不得自行携带、转移。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调配、报损、报废等事宜,经机关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由财务室负责办理。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人大党组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各委主任组成。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要认真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财经纪律,执行财政预算,管好、用好资金,定期盘点,核对各类资产,保证账账、账款、账物相符。严格执行《会计法》和县会计核算中心的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原则,组织好财务运作,管好票据、现金、票据审核手续等。
        第十二条  机关关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要按季度张榜公布财务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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