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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兰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贺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01-17 15:45:06 作者:王国兵 来源: 文字大小:[][][]
    贺兰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保证公务用车,确保车辆安全,更好地为人大机关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和《贺兰县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结合人大机关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车辆管理工作由办公室组织实施。车辆原则上与常委会领导和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固定,在保证常委会各主任用车的前提下,未出车时(包括双休、节假日)由办公室负责人统一调度,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直接调度车辆和用车。驾驶员外出或进行其他公务用车活动,必须给相应的常委会主任和办公室负责人提前告知,未经许可,不得随意用车。
        第二条  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和定量加油制度。驾驶员要持定点加油卡在县政府指定的加油站加油。车辆燃油按下列标准配备:越野公务用车每辆每月耗油不得超过450升,其他公务用车(含办公室商务用车)每辆每月耗油不得超过320升。凡超标者,由乘车领导自行协调解决。
        第三条  实行公务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制度。严格按照县政府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公务用车均实行全保,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  严格执行车辆定点维修规定。车辆如需维修,驾驶员必须将维修的项目或配换的部件提前告知办公室负责人,在指定维修厂家安排维修事宜,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处理。如在运行途中出现故障,经请示主管领导后可酌情处理,事后要及时将处理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维修费用必须由办公室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核实后统一结算转账,凡违规者,经费拒付。
        第五条  驾驶员在不出车时,要自觉坚持学习。特别是要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学习,同时还要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其它集体活动。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管理规定,按照区、市、县规定,全部统一张贴公务用车标识。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或在工作期间饮酒和酒后驾驶车辆,或未经允许私自出车、在节假日期间违反规定私自动用公车,或不在指定车库、地点停放车辆,将车辆交借给他人驾驶,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切责任后果自负,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驾驶员因公出车,由于驾驶员的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中午、下午等休息期间,司机要将公务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将车辆开回家或停放别处,如有此而引发的车辆被刮擦、损坏、丢失等问题,后果自负。
        第八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组织原则、保密规定。不该说的话坚决不说,不该听的坚决不听,不道听途说,违者严肃批评。
        第九条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经常保持车内外清洁干净。要加强交通法规知识学习,钻研业务和熟悉掌握车辆基本性能,能简单处理车辆运行中的故障,确保运行安全,并为乘车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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